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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

 (2002年7月9日校长办公室通过)

   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,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,同时加强学校的教学管理秩序,现对《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的暂行规定》(1985年8月26日校长办公会通过)进行修订,对本科学生转专业作如下规定:
一、 转专业的条件
1.在校全日制学习的本科一、二年级学生。
2.确有专长,更适合在其它专业学习,或因身体及其它原因不能适应现专业学习。
3.已修公共课的成绩一般应在良以上,专业课成绩中以上;
4.高考入学分数一般不低于转入专业当年的可比最低分;
5.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。
学生转专业应当符合上述各项条件,同时符合转入院系当年公布的接收条件。
二、转专业的程序
1.公布计划。凡招收本科生专业的院(系)应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的第4周前公布本院(系)各专业接受本院(系)和外院(系)学生转专业学习的人数和条件。
2.学生申请。拟转专业的学生应在该学期第8周前向所在院(系)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,提出转专业的理由,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。
3.院(系)同意推荐。拟转专业学生所在院(系)应在该学期第12周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该生转专业。跨院(系)转专业者,学生所在院(系)应向接受转入的院(系)推荐。
4.转入院(系)审核批准。为检验学生是否适合新专业的学习,转入院(系)应在该学期第16周前采用笔试或口试的形式对拟转入的学生进行考核,确定是否同意其转入。在本院(系)内转专业的学生也应经过相应考核。
5.上述手续齐备后由转入院(系)报教务处备案,并到学生处办理相关学籍管理手续。
三、培养方案和学分
1.学生转专业后,必须按新转入专业教学方案的要求进行培养,补修全部专业必修和专业选修课程。
2.已修公共课学分计入总学分,已修原专业课程学分可计入新专业选修课学分。
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,1985年8月26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的《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的暂行规定》同时废止。
 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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